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工信部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国家信息中心|新疆电子政务|新疆发展改革
首  页 公告通知 走进新疆 发改要闻 经济分析 政策法规 发展规划 体制改革
乡村振兴 新疆风采 领导讲话 信息专报 民生工程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  页>>公告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复同意《“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10-08)

2021/10/09 16:15:55  点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08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1〕9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

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2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生态退化地区、资源型地区、老工业城市等特殊类型地区更好解决自身困难,更好发挥支撑功能,持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开拓振兴发展新局面。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重点任务,组织编制省级专项规划,将《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举措与本地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起来,确保将《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细化具体支持措施,为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重大事项,推动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服务,及时跟踪《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国务院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0-13)
下一条:国务院批复同意《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09-23)

关闭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承办
信息服务:0991-2817997
新ICP备12001288号-8
今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