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信息网招投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法规和操作规定,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新疆信息网招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现明确如下事项:
一、新疆信息网(www.xj.cei.cn)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新计法规〔2001〕1475号)。
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84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新发改项目〔2018〕741号)文件,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后,新疆信息网<投资新疆>栏目只发布文件规定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公告,其他公告一律不予发布。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新疆信息网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政府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立项批复文件、招投标代理合同(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留存),法人委托书原件,保证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审查核准后签字盖章,其扫描件和正式文本的电子版一并由公司电子邮箱发送到新疆信息网指定邮箱(xxzyb@xj.gov.cn),本网站将据此在网上进行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八、公告发布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1:00--18:30(节假日除外)。请各单位在此时间段内将当天需要发布的公告按要求发送到指定邮箱,并自行在网上查阅公告发布情况。
新疆信息网
2019年1月7日
附件: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发改项目〔2018〕74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法规〔2018〕843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4、招投标备案登记表
自治区发改委741号.pdf国家发改委16号令.pdf
国家843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docx
招标单位登记备案表(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