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1月20日,该局已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正式签署了《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合同》,约定了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赔付比例等。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赔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上不封顶。
此外,在合同中还约定针对恶性肿瘤使用的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特药支付范围。
相关人员介绍,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拓展,它的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报销流程也一致。参保人员出院时,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费用一单式结算,不需另外办理报销手续。
据悉,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各地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乌鲁木齐市实施方案已经出台。自治区385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将受惠,其中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近23万人。
随着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逐步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参保职工发生重大疾病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全疆各族人民的关怀和温暖。
自治区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还将由大病保险给予赔付,且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