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税费支持政策为企业减负纾困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         世界产品走进中国消费者的生活 中国定制扎堆亮相         进博会参展商瞄准“银发商机”         外汇局:前三季度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国家信息中心|新疆电子政务|新疆发展改革
首  页 公告通知 走进新疆 发改要闻 经济分析 政策法规 发展规划 体制改革
乡村振兴 新疆风采 领导讲话 信息专报 民生工程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  页>>产业发展>>综合信息>>正文

新疆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赔付比例确定

2017/01/24 10:04:25  点击:[]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1月20日,该局已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正式签署了《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合同》,约定了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赔付比例等。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赔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上不封顶。

此外,在合同中还约定针对恶性肿瘤使用的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特药支付范围。

相关人员介绍,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拓展,它的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报销流程也一致。参保人员出院时,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费用一单式结算,不需另外办理报销手续。

据悉,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各地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乌鲁木齐市实施方案已经出台。自治区385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将受惠,其中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近23万人。

随着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逐步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参保职工发生重大疾病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全疆各族人民的关怀和温暖。

自治区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还将由大病保险给予赔付,且上不封顶。

上一条:博州计划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746项
下一条:新疆6项科技项目获得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

关闭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承办
信息服务:0991-2817997
新ICP备12001288号-8
今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