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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疆新实践】今年自治区立改废多部地方性法规

2020/12/11 11:04:12  点击:[]

 

突出地方特色 因时而立适时而废

 

  当前,新疆上下正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今日起新疆日报推出“依法治疆新实践”栏目,充分报道各地各部门创新工作方法,反映依法治国在天山南北的生动实践,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飞入寻常百姓家。

  新疆日报讯(记者赵志芸报道)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改废并举,审议通过8部自治区地方性法规、3件法规性决议决定和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突出地方特色,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为使每一项立法成为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作出了积极努力。 

  今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自治区信访条例》《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这8部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涉及社会治理、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领域,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相适应、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相衔接。 

  为顺应新发展、新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年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疆设立首批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基层群众有序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拓宽了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4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聘请了20位具备较强理论素养、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立法咨询专家,为新疆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重要专业支撑和智力支持。 

  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指导,审查批准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哈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吐鲁番市葡萄干质量管理条例》《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20部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巴州人大关于废止〈巴州开都—孔雀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我们严格执行报批法规审查工作规程,提前介入,推进审查关口前移,对重要报批法规草案加强调研,确保报批法规质量。同时完善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和运用,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提高了立法质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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