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涌动,想下海创业,却放不下“铁饭碗”;手头有好专利,却难以转化为社会价值……这些长期困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有了解决办法。
近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兵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量身打造优惠政策,为“编制内”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松绑解套”。
《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哪些创新创业红利?5月10日,记者采访了兵团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意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政策一 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获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原则上挂职以一年时间为周期,参与项目合作以项目完成时为期限。
选派人员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保留原编制、聘任岗位、工资、社保待遇,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与原单位同类别、同等级在职人员同步享受政策性调整工资;挂职或合作期满返回原单位的,可在岗位聘任时予以倾斜。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协商约定工作期限、职责任务、报酬奖励,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的归属,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事项。
政策二 创新创业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重要依据
《意见》提出,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兼职或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应在单位内部公示。
政策三 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回归”后待遇不降低
对有意“下海”创业的人员,《意见》也抛出了“橄榄枝”。明确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其它各项工资待遇,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原单位每年对离岗创业人员进行考察考核,因业绩突出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比例。
离岗创业人员期满返回的,原单位按规定恢复其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无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数,逐步消化。辞职创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政策四 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按照《意见》,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根据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工作时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应向在创新岗位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还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同时,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