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全面完成自治区“十三五”节能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规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全社会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新发改节能监察〔2017〕1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全社会节能监察系统联动作用,通过现场抽查和书面监察相结合的方式,顺利完成了2017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
结合对各地(州、市)649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察,其中:现场抽查45家,书面监察618家,被监察重点用能单位2016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7372.97万吨标准煤,占自治区能源消费总量的45.23%。重点用能单位在按要求设立节能管理岗位、实施能效对标活动、建立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等节能工作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尤其是乌鲁木齐市、哈密市、伊犁州、昌吉州、巴州加强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填报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编制了能源审计报告、开展了节能项目建设、登记备案了节能管理人员信息、更换了淘汰落后设备,还积极推进了能源消费数据在线监测工作,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已走在全疆前列。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为契机,继续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力度,紧紧围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指导重点用能单位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达标对标活动、推动能耗在线监测、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为全面完成自治区“十三五”节能目标提供监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