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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地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
2021-01-22 13:02   审核人:

10家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新疆日报讯(记者米日古力 · 吾报道)记者从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获悉:近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命名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命名塔城市、福海县、乌恰县、精河县、焉耆回族自治县、玛纳斯县玛纳斯镇南城社区、乌鲁木齐市第六十六中学、拜城县团结小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阿勒泰喀纳斯酒业集团10家单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深入人心,民族团结的“同心圆”越画越大。

  塔城市等10家单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不断创新方法、丰富载体,持续抓好民族团结“示范工程”和“细胞工程”建设,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落实到家庭和个人,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为最大的群众工作,持续深化“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各族干部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越来越强,民族团结的氛围日益浓厚。

  截至目前,新疆已有8个地州市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69家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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