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衔接意见》(发改办规划〔2017〕40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的自治区28个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国家审查。
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战略任务,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主体功能区建设重大举措。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自治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28个县(市)。按照 “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要求,2015年7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地(州、市)、县(市)启动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精心指导下,通过反复对接和修订完善,于2016年10月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衔接。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环保部、财政部、国土部、交通部、住建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铁路局等10部委对自治区负面清单进行了技术审核,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通过审查的衔接意见,近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试行。同时,启动了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17个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力争2017年6月底前对外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