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七次会议精神,拉动工业经济投资,激发自治区经济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规范燃煤自备电厂参与新疆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通知》,放开满足合格市场主体条件的自备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限制,允许其以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该举措能够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我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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