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耕地开垦费是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规定,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2022年11月1日修订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区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自治区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耕地开垦费标准修订原因
一是基于国家自然资源耕地类别调整,耕地不再按照一、二、三等地划分。二是现行收费标准过低,不能完全补偿新开垦耕地成本。三是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已陆续修订,对开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三、标准测算及制定
按照“以补定占”“占优补优”严控占用和补足补优、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等原则,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新开垦耕地等别和成本情况,借鉴兄弟省份做法,制定了耕地开垦费标准。
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具体标准为:
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5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元/亩;
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10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元/亩。
四、规范征收使用及监管行为
在明确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基础上,对征收范围,以及征收、使用和监管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影响分析
制定自治区统一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收费管理、统筹资金保障具有促进作用。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