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于征求《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的公告反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2025年新疆电网优先购电优先发电计划的通知         关于2024年度自治区第九批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的公示   
国家信息中心|新疆电子政务|新疆发展改革
首  页 公告通知 走进新疆 发改要闻 经济分析 政策法规 发展规划 体制改革
乡村振兴 新疆风采 领导讲话 信息专报 民生工程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  页>>公告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17 18:09:06  点击:[]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记者安蓓、谢希瑶)国家发展改革委17日称,已于近日制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遵循规范行为、优化服务的原则,围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和信息披露、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各种行为,提出了系统规范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要充分披露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指数编制方案、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自我评估结果,编制方案应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及优先级等。同时,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合规性审查,对不合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说,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包括大宗商品在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推动我国价格指数市场健康发展。

上一条: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将在全国推行
下一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关闭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承办
新ICP备12001288号-8
今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