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区医药行业创新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等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我委(收费管理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示期:2024年3月11日至3月19日(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2818656(传真)
电子邮箱:sfc@xjdrc.gov.cn
附件:《关于调整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11日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