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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四项)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2024/06/24 18:29:42  点击:[]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第四项)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国家明确要求,新上高耗能项目的能效必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为伊犁闽陶陶瓷等公司的7个不符合标准在建项目出具了节能审查复核意见。

二、整改时限

2024年6月底前。

三、整改目标

实事求是、分类施策,杜绝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成投产。

四、整改措施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结合7个项目节能审查复核意见要求,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分类施策。

(二)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完善节能监察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对2021年节能审查复核意见项目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通过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指导企业编制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措施,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完成情况

(一)2022年6月对7个不符合标准的在建项目进行现场调研,组织相关地(州、市)指导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分类施策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

(二)7家企业通过节能技改、淘汰落后设备、调整工艺路线等方式进行整改,项目所在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认定,评估明确项目完成了整改工作,能效水平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最新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组织各地(州、市)对节能审查复核项目开展“回头看”工作,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要求各地指导企业编制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加强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2023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多次对相关地(州、市)新建项目进行监督监察,并组织开展全区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4日—7月2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1—8880917 0991—2805833

验收单位电话:0991—282790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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