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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12/11 10:39:03  点击:[]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2022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印发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其中明确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区化肥储备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结合我区实际,出台该《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意义。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由于我区不自主生产磷肥,今后一个时期,我区仍然会存在季节集中使用和产销地之间长距离调运等问题,我区保持一定数量的磷肥储备是必要的。《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化肥储备制度,对减少区内磷肥资源消耗、应对化肥市场风险、降低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促进我区农业平稳、保障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730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事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筹管理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自治区财政厅落实财政补贴资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储企业、对企业承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供销社、贷款银行负责对本区域内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管。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自治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是明确储备规模、时间及布局。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总体规模为20万吨,全部为磷肥,具体品种为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其中:磷酸一铵7万吨,磷酸二铵13万吨)。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1日至次年331日连续6个月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重点布局区域是伊犁州、塔城地区、昌吉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粮棉主产区和便于运输的粮食物流核心枢纽

三是明确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所有承储企业均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实缴资本、销售量、承储能力等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确定承储企业的方式进行了明确

四是明确储备及投放有关要求。对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采购、轮换、投放及保管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承储企业化肥投放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

五是明确储备所需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及补助资金管理等事项。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所需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对化肥储备贷款给予4个月的贴息补助。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证明资料,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六是明确储备日常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等事项。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日常监管,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供销社、贷款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督

七是明确施行日期及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化肥储备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商〔200026号)同步废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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