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能源〔2016〕1366号) 的有关要求,经审核,以下七家企业满足准入条件,可在全疆范围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请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1. 新疆国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 哈密市国投通汇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3.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4. 新疆同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 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6. 新疆杜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7. 精河县中亚新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17日